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春天朗地产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该违法行为,并罚款50万元。

决定书显示,2020年3月,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体性投诉、举报件,反映在“奥体玉园”购买房屋时,购房者要交纳 1.5万元或2万元不等的“服务费”,才能享受到当事人给予最终房款3万元-4 万元不等的优惠,最终购房者发现在房屋总房款中未体现到优惠,要求地产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经执法人员初步核查,当事人在销售“奥体玉园”房屋时涉嫌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为查清事实,2020年3月24日,经局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长春天朗地产有限公司销售“奥体玉园”房源时,自行制作了房屋销售价格,且均高于房屋预售申报价格,并向消费者宣传,后利用“1.5万抵 3 万并打9.9折优惠、2万抵4万并打9.9折优惠”的价格手段,诱导购房者购买房子,使购房者最终实际成交价格小于或等于预售申报价格。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商品房作为商品,其价值金额巨大,是居民家庭最为昂贵的耐用消费品,购房者对房屋需求和使用目的多种多样,双方交易成功与否多以购房者主观意愿决定,无法通过外在行为判断,因此无法计算长春天朗地产有限公司因不正当价格手段销售“奥体玉园”房屋产生的违法所得。

2018年5月11日,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四、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预售申报价格,否则不予网签”,即房屋预售许可证在2018年5月14日之日起取得的,其“房屋”的最终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在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预售申报价格。长春天朗地产有限公司销售其开发的房源时,在明知商品房有预售申报价,自行制定的房屋价格均高于预售申报价格,并以自行制定的房屋价格向购房者宣传,后利用“1.5万元抵3万元打9.9折、2万元抵4万元打9.9折”优惠方式,将房屋最终成交价降到预售申报价格内的虚假价格手段,诱骗购房者购买其开发的房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长春天朗地产有限公司未诚实守信经营,扰乱了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据天眼查数据,长春天朗地产有限公司是长春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长春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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