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计遭罚逾2亿元!2021年新年伊始,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等7家金融机构被开21张罚单,合计遭罚近2亿元;而2020年最后两天,财付通、腾付通各被罚没877万、614万,北京银行被罚4290万元,鹏元征信被罚没接近2000万元……再加上“防止数据金融平台大而不能倒”的官方表态,让业内嗅到了金融业监管的新风向。

2021年1月9日,在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和中国公司治理50人论坛联合举办的“公司治理与金融监管研讨会”上,多位业内专家认为,金融业具有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难、负债率高、系统性风险大、对国家经济安全影响大等特点,但由于目前大股东或最终控制人控制董事会成为一种常态,显性或隐性的“一股独大”问题导致多起金融风险事件发生。专家认为,公司治理是防范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制度安排,而提高金融业公司治理水平的核心是规范董事会治理,提高董事会效率,尤其需要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

“一股独大”问题待破解

金融业是巨额资金的集散中心,具有高负债经营、自有资金比例较低的特点,其任何经营决策的失误都可能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从而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而近些年发生的多起金融风险事件均与大股东过度控制存在密切关系,显性或隐性的“一股独大”问题有待破解。

“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人选往往基于股权比例,大股东或最终控制人控制董事会成为一种常态。尽管也可能有中小股东的累积投票,但金融业上市公司累积投票比例只有25.23%,低于非金融业的38.97%。加之监管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大股东或最终控制人控制董事会导致董事会不独立,高管层也听命于大股东或最终控制人,因此,内幕交易、不正常关联交易,低价进入高价变现,转移公司资产的可能性大增。”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指出。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刘纪鹏也表示,“目前包括金融业在内的绝大部分公司,董事长不仅被确定为公司的一把手,而且往往由大股东选派,并担任执行董事,由此使得董事会完全受控于大股东或最终控制人,这就使得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只是‘花瓶’,公司内部的制约和平衡因素大幅减弱。”

“2019年,金融业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达到一半的公司比例只有2.80%,绝大部分公司仅仅恰好满足证监会最低1/3的要求,一些需要高度独立的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难以发挥作用。”高明华指出。

除了股权结构中明显的“一股独大”之外,“隐性”的“一股独大”问题更加隐蔽,也更难于监管。“近些年来,随着监管力度加大,中小银行的股东持股乱象有所改善,但仍然存在,有些股东控股参股的银行数量众多,股东身份难以穿透。此外,内部管理人问题也值得关注,金融业很多股东与行动一致合伙人的持股比例已经成了‘隐性’的第一大股东。”中国银行研究院院长陈卫东表示。

风险控制信息披露意识偏弱

“通过对2019年金融业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评估发现,金融业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意愿仍不强,对利益相关者的重视度不够,对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的意识也偏弱。”高明华指出。

金融企业通常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企业类型,由于金融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特殊性,单一分散的储户、基金持有人、保险投保人等无权参与公司决策,监督职能极易缺失。“金融企业发生风险在较大程度上可能会发展成为系统性风险,其对经济造成的负外部性影响远大于非金融企业。”高明华指出。

有数据显示,A股上市公司中前十名最赚钱公司均为金融企业、上市金融企业利润占据“半壁江山”。据中证金融研究院统计,2020年上半年,金融上市公司实现净利润1.05万亿元,占A股上市公司净利润的比重为56.76%。

近些年来,金融业关联交易的数量不断提升,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从年报来看,2015年109家城商行主要股东关联贷款的余额占整个产业的比重是5%,到2018年的时候上升到8.8%。”中国银行研究院院长陈卫东表示。

专家指出,受新冠疫情影响,全球的债务水平创出历史新高,各国延续了金融危机以来的量化宽松政策,甚至更进一步加码,从长期来看,这对金融业的影响也不可小视。

除此之外,陈卫东指出,“新冠疫情也成为推动金融科技创新的加速器,使得金融机构不得不探索和加快落实非接触式的服务,加大完善居家办公远程服务等,这又可能滋生一系列新的违规甚至违法问题,这些新风险都需要金融业加大风险性信息披露。”

规范董事会治理迫在眉睫

不少专家认为,提高金融业上市公司治理质量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完善公司治理相关法律制度,提高违法成本,创新监管方式,加强穿透式监管,但更重要的还是要规范董事会治理,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和独立性。

“对于政府来说,需要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相关法律制度,一方面增加企业违规成本,另一方面使监管机构的监管有法可依。”高明华指出,目前政府对于上市公司(包括金融业上市公司)偏重于行政监管,缺少有威慑力的法律,比如我们缺少专门的《内幕交易处罚法》、《反欺诈法》等程序法。既有法律也有待于完善,比如英国公司法有1300条,还有16个附件,而我国公司法只有218条,可使企业钻的“空子”较多,需要堵上这些“空子”。

“对于企业来说,需要基于公司治理相关法律和规则不断完善公司治理。”高明华强调,“提高金融业公司治理水平的核心是规范董事会治理,提高董事会效率,尤其需要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避免大股东或最终控制人对董事会的过度干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占比应该至少一半,同时建立独立董事行为准则和责任制度。”

目前独立董事由沪深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学习,并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结业证。刘纪鹏认为,“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应将董事会聘任改为由相关协会在合格的独立董事人才池中选拔派送,让‘结业证’变成‘资格证’,提高独立董事的专业性和监督作用。”

高明华建议,提高金融业公司治理水平应全面提升金融业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重点是加强对各类利益相关者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及风险控制方面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强化“能说的都要说”的意识。

近些年来,移动支付、互联网金融、数字货币等金融创新日新月异,涉及面越来越广泛,甚至包括机构和个人安全问题,这对监管理念和监管技术方面都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对此,有专家建议,金融监管要与金融业公司治理体系结合起来,把监管的要求转化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转化为公司的自律行为,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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