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随着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的首日,江苏溧阳法院就审理了首例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报《检察日报》报道,该案也是高空抛物罪全国首案。

2020年某日,家住三楼的女子徐某某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的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故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对于网友提出的“2020年的行为,是否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的问题,法院表示,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该女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可能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该罪量刑3年起,“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采用新的罪名,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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