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内蒙古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银保监罚决字〔2020〕37号)显示,北京长久汽车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简称“长久车险销售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的违法违规行为,姜颖为责任人。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内蒙古银保监局对姜颖警告,并罚款5000元。

此前,9月17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内蒙古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银保监罚决字〔2020〕18号)显示,长久车险销售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因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遭内蒙古银保监局警告并罚款5000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长久车险销售公司成立于2013年03月20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该公司为广西长久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而广西长久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大股东为吉林省长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长久集团”),持股比例为82.63%。

相关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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