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检查检验不用做
福建这些医院实现
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互认!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已列入福建省纪委监委2021年“点题整治”18项任务之一。2021年8月,省卫健委统一部署,在全省统筹组织实施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互认优化提升工作,未来将实现省域内各级公立医院检查检验结果“数据同池,共享互认”,让老百姓看病少做重复检查,改善跨院就医体验。
我省互认工作建设进度
目前已完成互认的一期工作目标,15家医疗机构已接入省平台,截止11月10日,共上传省平台正式库约36.3万份检查报告,238.2万份检验报告。
一期已接入省平台的医疗机构名单如下:
福建省立医院(含省立金山院区)
福建省肿瘤医院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
福建省级机关医院
福建省老年医院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福建省儿童医院
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
福能集团总医院
下一阶段,省卫健委将加大力度,稳步推进互认工作,要求各设区市公立医院按计划在今年底前,实现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的共享互认,在2022年3月底前,实现省、市、县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的共享互认。
2021年8月6日省卫健委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工作的通知》,统一制定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方式、信息系统改造接口路径等,获取省平台数据资源,在所有的在榕省属医疗机构及部分部队、企业医院全面推行信息系统改造。首批明确了128个互认项目,其中:影像检查互认3类55项,检验互认7类73项。
福建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条件及项目
医学影像检查
一、互认条件
1.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每年参加并完成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3〕37号)的项目。
2.建设有医学影像信息系统(PACS),并能满足工作需求,PACS能与RIS、HIS完好衔接。
3.技术操作规范,图像处理按诊断的需要进行后处理,图像质量清晰,符合诊断要求,病人基本信息及检查日期准确。
4.医学影像检查的报告和资料的文字符合医疗文件书写规范的要求,字迹清楚,病变相关数据准确。
5.普通的影像报告由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审核,疑难病例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审核。
二、互认项目(3类55项)
1.普通放射检查(10项)
(1)数字X成像(DR):胸部、四肢及关节、脊柱(颈椎、胸椎、腰椎、骶椎)、骨盆、腹部(立位、卧位、倒立位)摄片。
(2)数字化平板乳腺摄片检查(CC、MLO位)、必要时局部加压。
2.CT检查(21项)
(1)头颅平扫
(2)副鼻窦平扫(轴位及冠状位多平面重建)
(3)鼻咽部平扫+增强
(4)颈部平扫+增强(颈部CT平扫不作为互认项目)
(5)胸部平扫(含薄层轴位像及病灶区多平面重建像)
(6)胸部平扫+增强
(7)上腹部平扫+增强(三期扫描)
(8)中腹部平扫+增强
(9)下腹部平扫+增强
(10)头颈部CTA
(11)冠脉CTA
(12)肺动脉CTA
(13)胸腹主CTA
(14)左房肺静脉CTA
(15)双肾盂输尿管膀胱CTU
(16)颈椎间盘CT平扫
(17)胸椎CT平扫
(18)腰椎间盘CT平扫
(19)下肢动脉CTA
(20)内听道CT平扫
(21)四肢CT平扫+三维重建+多平面重建
3.MRI检查(24项):
(1)颅脑平扫(T1WI,T2WI,FLAIR,DWI)
(2)颅脑平扫+增强(T1WI、T2WI、FLAIR,DWI)
(3)垂体(平扫+动态增强)(T1WI、T2WI)/(Sag,Cor)
(4)颈部(平扫)(T1WI、T2WI)/(Tra,Cor)
(5)颈部(平扫+增强)(T1WI、T2WI)/(Tra,sag,Cor)
(6)脊柱平扫(T1WI、T2WI)/(Tra,Sag)
(7)脊柱平扫+增强(T1WI、T2WI)/(Tra,Sag、Cor)
(8)上腹部平扫(T1WI、T2W/压脂T2WI)/(Tra,Cor或Sag、DWI)
(9)上腹部(平扫+动态增强)(T1WI、T2WI/压脂T2WI)/(Tra,Cor或Sag、DWI)
(10)下腹部平扫(T1WI、T2WI/压脂T2WI)/(Tra,Cor或Sag,DWI)
(11)下腹部(平扫+动态增强)(T1WI、T2WI/压脂T2WI)/(Tra,Cor或Sag,DWI)
(12)双髋关节(T1WI、T2WI、压脂T2WI)/(Tra,Cor)
(13)膝关节(T1WI、T2WI、PDWI或压脂T2WI)/(Cor,Sag、Tra(或重建的Tra)
(14)乳腺平扫(T1WI、压脂T2WI、DWI)/(Tra、Sag或Cor)
(15)乳腺(平扫+动态增强)(T1WI、压脂T2WI、DWI)/(Tra、Sag或Cor)
(16)颅脑MRA
(17)颅脑MRA(增强)
(18)颅脑MRV
(19)颅脑MRV(增强)
(20)颈部MRA
(21)颈部MRA(增强)
(22)内耳平扫(T1WI、T2WI)/(Tra、Cor)
(23)内耳水成像
(24)四肢小关节(平扫)(包括肘关节、踝关节、肩关节等)(T1WI、T2WI、PDWI或压脂T2WI)(Cor、Tra+Sag)
医学检验
一、互认条件
1.实验室具有信息系统(LIS),并能满足实验室工作需求,LIS能与HIS完好衔接,所有检测设备的室内质控数据能自动导入LIS中。
2.规范开展室内质控,工作人员能掌握室内质控相关知识,互认项目能规范地开展室内质控活动,对失控项目能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实验室及信息科能配合相关部门,通过我省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网络,使LIS中的室内质控数据能适时上传至省临检中心质量管理平台。
3.实验室应制定文件化程序,定期(按相关专业要求)对直接或间接影响检验结果的设备进行校准。
4.参加福建省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并至少符合以下2个条件之一:
(1)省临床检验中心前一年的室间质评成绩合格;
(2)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心前一年的室间质评合格。
5.医疗机构内采用不同检测系统检测同一项目时应定期(每年至少2次)进行结果的比对,实验室应有比对程序及相应的SOP。使用不同参考区间的检测系统间不宜进行结果比对。
6.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实验室应适时对检验方法和程序的分析性能进行验证,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实验室宜参照执行。
二、互认项目(共7大类18个小类73项)
1.临床血液学
(1)血液一般检验:红细胞计数(RBC)、白细胞计数(WBC)、血小板计数(PLT)、血红蛋白量(Hgb)、血细胞比积(HCT)、红细胞平均体积(MCV);
(2)出凝血检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凝血酶原时间(PT)、纤维蛋白原(Fg)、凝血酶时间(TT)。
2.临床体液学
尿液检查:pH、比重( SG )、蛋白质(PRO)、葡萄糖(GLU)、酮体( KET)、胆红素(BIL)、尿胆原(URO)、亚硝酸盐(NIT)、白细胞酯酶(LEU)潜血(或)红细胞(BLD) 。
3.临床化学
(1)酶及其相关物质: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乳酸脱氢酶(LDH)、碱性磷酸酶(ALP)、γ-谷氨酰转肽酶(GGT)、肌酸激酶(CK)、α-羟丁酸脱氢酶(α-HBDH)、淀粉酶(AMS);
(2)蛋白质和低分子含氮化合物:总蛋白(TP)、白蛋白 (ALB)、尿酸(UA)、尿素(Urea);
(3)碳水化合物及相关物质:葡萄糖 (Glu) 、糖化血红蛋白A1c(HbA1c);
(4)脂质及其相关物质:甘油三酯 (TG) 、总胆固醇 (TC)
(5)电解质:钠(Na)、钾(K)、氯(Cl)、钙(Ca)、磷(P)
(6)无机离子和微量元素:铁(Fe); (7)下丘脑和垂体激素及相关物质:卵泡刺激素(FSH)、促甲状腺刺激素(TSH); (8)甲状腺激素及其结合蛋白检查:游离三碘甲状原氨酸(FT3、游离甲状腺素(FT4)、三碘甲状原氨酸(T3)、甲状腺素(T4); (9)性腺激素及相关物质: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β-HCG)。
4.临床免疫学(1)补体/免疫球蛋白/相关蛋白:补体3(C3)、补体4(C4)、免疫球蛋白G (IgG)、免疫球蛋白M (IgM)、免疫球蛋白A (IgA); (2)肝炎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梅毒螺旋体标志物:抗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BsAg)、抗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HBsAb)、乙型肝炎病毒e抗原 (HBeAg)、抗乙型肝炎病毒e抗体(HBeAb)、抗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HBcAb)、抗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抗梅毒螺旋体抗体; (3)肿瘤标志物:癌胚抗原(CEA)、甲胎蛋白(AFP)、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tPSA)、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fPSA)。
5.临床微生物学细菌培养+鉴定、药敏试验。
6.红细胞血型ABO血型正定型、RhD血型(RhD抗原)、ABO血型反定型。
7.分子诊断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
如患者近三个月在福建省其他省属医院已经完成相关检查,就医时可主动告知接诊医师,医师将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评估、确认是否互认,互认后无须重复开具相关检查、检验项目,为患者节约医疗费用与诊疗时间。
温馨提示
如存在以下情况,不可直接互认,需重新开具相关检查,医师会为您备注原因,请您理解并积极配合: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的项目;
2.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3.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原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6.办理临床医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
7.其他情形确需进行复查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