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近日发布《关于北京市2021年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通告》,对因工致残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最高调整到5267元。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据悉,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在调整标准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5267元的,调整到526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4213.6元的,调整到4213.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160.2元的,调整到3160.2元。

调整生活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据悉,生活护理费是指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生活自理障碍依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条件进行划分,五项均需要护理的,定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的,定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的,定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甘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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