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2月11日讯(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记者 潘园园)为家门口幸福养老加“码”,福建又出新政策。省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城区和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比例以及分布情况,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纳入新建城区和住宅区规划,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
根据新规,新建城区和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且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400平方米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动构建城市地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半径应小于700米。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备设施用房不足的,地方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予以解决,或在相邻新建项目内予以补足。
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目前,全省60周岁以上户籍老人667万人,占总人口的17%。随着老年人口逐年增长,预计到2025年,全省老年人口占比将达到20%,步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到2050年前后将超过30%,进入重度老龄化社会。调查显示,90%以上的老年人更愿意选择居家养老。因此,在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成为提升老人幸福指数的“刚需”。
新规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具体要求提出了不少“硬杠杠”。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配建在便于老年人活动的地段,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宜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集中或邻近设置。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的宜设置在建筑的三层(含三层)以下,其中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室内、半地下室、中间夹层,层高不低于2.8米,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安排在首期建设,且不得拆分。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安排在首期项目的,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想要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纳入工程验收范围。民政部门参与竣工联合验收,对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把关,对未按照要求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新规明确,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移交协议书》,并于60日内完成移交手续。对未取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移交确认书》的,自然资源部门暂缓办理住宅小区不动产登记手续。
养老服务设施不能只是“摆设”,不能“一建了之”,必须投入使用才是“王道”。根据新规,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必须在建设单位交付后1年内投入运营。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小区居民等应当支持配合养老服务设施的选址与建设,不得阻扰养老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营。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模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