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省政府印发实施《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深入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示范和带动高质量发展。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是经中央批准设立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省政府名义开展,是河北省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质量强省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省政府质量奖每2年组织实施一次,每届评选表彰组织奖、个人奖各不超过10个。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不断创新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当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且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不少于3年;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在质量管理实践中形成了特色的方法、经验或成果,为区域、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省政府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奖牌或者奖杯。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励人民币50万元;获得省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改进与创新、质量技术攻关、标准化建设、人员培训和优秀员工质量奖励、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等。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情形及违反该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奖杯,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开。(马彦铭)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