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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底到期的情况,为持续扶持这一群体创业就业,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近日印发通知,延续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至2023年12月底。

通知指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2011年11月1日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记者 何祖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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