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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住建厅会同省发改委、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出台《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及合法权益。

该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支出应当符合《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百分之三十。业主大会授权后,业主委员会可自行经营住宅小区共有部分,委托物业企业经营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公共收益的分配比例。该管理办法还明确,应每年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上一年度公共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公共收益,应当制定公共收益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根据授权决定公共收益支出的,应当及时向小区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村)党组织报告。(记者 胡一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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