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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27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 朱子微) 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将于明年元旦起正式施行。《条例》进一步健全我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机制,建立海上搜寻救助的奖励、补偿及优待制度,为提升我省搜寻救助能力提供保障。
福建作为海洋大省,做好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对我省海洋经济安全、高效、多样化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明确海上搜寻救助“应当坚持生命至上”,海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
海上搜救事业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利国利民的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做好发展和建设规划,并给予充分的资金支持。为此,《条例》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上搜寻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海上搜寻救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为解决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海上搜寻救助的“后顾之忧”,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搜寻救助补偿和奖励制度,其中规定对参加海上搜寻救助受到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在企业登记、税务申报、子女教育、医疗服务、公共交通、旅游观光等方面给予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