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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4月14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杀人埋尸、勒索财物的罪犯李某执行死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初,罪犯李某在四川省富顺县东湖街道寻找作案目标,准备杀人后写信给被害人亲属敲诈勒索财物。后李某确定被害人彭某(男,殁年10岁)为作案目标,购买了榔头、手套、锄头等作案工具,并预先挖好埋尸土坑。同月31日17时许,李某将放学途中的彭某诱骗至东湖街道高石村一树林中,趁彭某不备用榔头多次击打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后将彭某尸体拖至土坑中掩埋。2020年1月6日凌晨4时许,李某来到高石村附近在建的川南城际铁路高架桥上,将写好的勒索信放入彭某书包,用绳子将书包投放到桥下彭某家院坝,以绑架为名向彭某亲属索要18万元。
此外,李某分别于2020年1月8日、1月9日潜入四川省富顺县东湖街道高石村村民家中及骑龙镇一副食店内,窃得手机、香烟、现金等物品。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2020年1月10日在富顺县东湖街道东大街将李某抓获归案。
自贡中院认为,罪犯李某故意杀害未成年人后向被害人亲属勒索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李某杀人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又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自贡中院一审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罪犯李某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