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翟欣欣涉嫌敲诈勒索被逮捕一事引发全网热议,相关话题高居热搜第一。同日,此前宣布退圈的男歌手霍尊的前女友涉嫌敲诈勒索案也有了新进展。恋人分手关系没有处理好,有时候的确会闹出给“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事件,但为什么会变成敲诈勒索呢?娱乐圈还有什么人有类似遭遇?有关法律专家对此有什么解读?一起来看看。

知名歌手霍尊


(资料图)

被前女友敲诈900万

据法院认定,苏享茂与翟欣欣2017年6月7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18日离婚,系“闪婚闪离”。据上游新闻此前报道,因前妻翟欣欣索要千万财产,苏享茂被逼无奈,2017年9月7日在互联网上留下公开遗书后跳楼自杀。2023年6月9日上午,苏享茂的哥哥苏享龙网上发布消息称,翟欣欣已被海淀警方逮捕。《立案告知书》图片显示,翟欣欣涉嫌的罪名为敲诈勒索。

翟欣欣在结婚前后和离婚后,从苏享茂处得到了巨额财物,这些财物和翟欣欣的行为如何认定,在当时就引起巨大争议。是“丈夫给妻子的馈赠”还是“离婚分家产”还是别有用心的敲诈勒索?各种说法争议不一,如今警方的介入给事件定性初步划上了一个句号。

巧合的是,就在同一天,前知名歌手霍尊前女友陈某涉嫌敲诈勒索案有了进一步的进展。有媒体报道,目前陈某涉嫌敲诈勒索案已于2022年12月22日移送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据知情人透露,霍尊倾向于给陈某出具谅解协议书,让其能够获轻判甚至免于起诉,但双方未达成一致,和解程序尚未完成。

▲陈某在微博晒出与霍尊的合影。 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2021年8月8日,陈某在微博官宣自己和霍尊的恋情。她曾晒出聊天记录,发长文讲述自己9年恋情中的付出,还控诉霍尊设局企图以敲诈勒索让她获罪。8月14日,霍尊宣布道歉并退圈。9月,怀疑是陈某和闺蜜一起找霍尊谈判的视频在网上曝光,警方于9月18日正式立案。

霍尊向媒体表示,2021年5月开始,已经分手的前女友陈某多次以剪切拼凑的不实聊天记录,威胁自己索要钱款,数额高达数百万元。霍尊支付65万元后,因其无力继续支付,陈某遂在网上发长文指控霍尊,不堪压力的霍尊随后宣布退出演艺圈。据媒体报道,陈某曾向霍尊索要2000万元分手费,后谈判降至900万元,霍尊实际付58万元,在陈某微博发文后还追加了7万。据悉,这两笔转账都有相关的转账记录可佐证。

前知名艺人吴某某

被婚外情人敲诈3700万

几年前,前知名艺人吴某某被情人陈某某敲诈的风波在网络上喧哗一时,吴报警后陈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羁押,最终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吴某某与陈某某的合影。 图片来源/网络

判决书显示,陈与吴于2011年相识,后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陈以需要购房为由,于2018年1月至2月间,向欲与她分手的吴某某分两次索要300万元、800万元,吴某某要求陈某某同意分手并承诺不公开二人关系、删除二人照片等隐私材料,随后支付了上述钱款。但陈某某于2018年10月8日,又以曝光其与吴某某之间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亲密照片等隐私为由,向吴某某索要钱款4000万元,吴某某随即转账300万并商量余额分期支付,但陈某某再次要求变更约定的支付期限,并以进一步公开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其他人的负面信息等理由相威胁,胁迫吴某某一次性支付剩余的3700万元。吴某某最终选择最终报警,陈某某于2018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北京朝阳区法院对陈某某敲诈吴某某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1年1月底宣判,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情侣索要分手费

不能威胁公开对方隐私

恋人在分手时一方提出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在娱乐圈中也很多,为什么会发展成为刑事案件?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认为,双方分手时,一方以感情受到伤害、浪费了青春等为由,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如果另一方是自愿给予,法律不会过问。如若一方以曝光其隐私或其他不利于对方的事实相威逼,那么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在吴某某被女友敲诈3700万元的案件中,判决书显示,陈某某曾多次以曝光吴某某的隐私为由,索要大额钱财,前两次是800万和300万,共计1100万元,吴某某实际已经支付。后称再次提出索要4000万元,吴某某又实际支付300万元。在陈某某要求吴某某一次性支付剩余的3700万元时,吴某某选择了报警。

胡永平解释,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因此,二者的区别就是当事人是否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索要钱财。

司法界人士指出,在吴某某案件中,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陈在要求对方签订“分手协议”之时,也以披露相关隐私为要挟,但对于是否接受等关键要素,吴某某仍有协商余地,客观上双方也达成了分期给付的协议,陈某某的要挟手段对于吴某某并无紧迫性,故总体上仍属于双方自愿的产物。但在第二阶段,陈某某单方违背已达成的“协议”,要求将剩余钱款一次性给付到位,并以继续曝光吴某某隐私相威胁。与之前第一阶段相比,第二阶段的胁迫程度具有现实的急迫性,从而导致双方关系由“自愿给付”转化为“强制索要”。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同吴某某在案发前的关系为法律所否定,为道德所谴责,陈在双方关系破裂后,欲利用之前留存的对方隐私信息,威胁吴某某给付巨额款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以披露个人隐私相威胁,迫使吴某某非自愿性地一次性给付巨额款项,属于采用胁迫手段,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2021年9月有人晒出陈露与闺蜜找霍尊要钱的视频。 图片来源/网络

另外,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冯伟提醒,分手协商谈判中,一方利用信息差、对方较弱的心理等因素形成的优势地位争取更多利益,本质上依然是正当的民事私权行使方式。但倘若以揭发隐私、披露某种秘密等相要挟,作为一种强制加害条件,也会演变为敲诈勒索。2021年9月24日,有人晒出当年5月陈某与闺蜜找霍尊要钱的视频。该视频内容对陈某相当不利,警方在当月就宣布立案。同年12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表示,陈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取保候审。

夫妻离婚分财产

不能用威胁手段获取过多财产

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谈判与恋爱双方分手时的谈判有区别吗?是否会涉嫌敲诈勒索?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冯伟表示,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拥有共同所有权,就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合法合情合理。“在离婚纠纷中,一方可能也会有多占多得甚至是敲诈的情绪。但是,离婚后财产的分割本身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则,除非双方自愿达成分割协议。如果一方利用掌握的对方的隐私等把柄,通过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获得本不该得的过多份额的财产,也会构成犯罪。”冯伟说。

在苏享茂案中,苏享茂的家属指出,苏享茂与翟欣欣是“闪婚闪离”,翟欣欣以威胁举报“偷税漏税”等多种方式,前后索要千万元财产,最终导致苏享茂被逼无奈自杀。今年5月,苏享茂的哥哥苏享龙称,他们收到了翟欣欣660万元还款。

胡永平提到,婚内财产分割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而男女朋友分手索要青春分手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婚内财产分割与婚前索要钱财的行为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就算是离婚后,如果以曝光隐私等手段威胁、恐吓对方并索要钱财的,也会涉嫌敲诈勒索,它跟婚前的性质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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