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是第36个国际禁毒日。6月25日,江苏省高院、浙江省高院相继公布了近3年涉毒品案件办理情况。上游新闻记者梳理相关案例发现,虽然涉毒案件整体呈下降趋势,但网络贩毒和青少年涉毒问题仍较为突出。据江苏省高院公布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2年,江苏省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2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分别为8.3%、8.4%、18.4%。
网络社交平台谈价,用虚拟货币支付
(相关资料图)
为了逃避打击,近年来,许多毒品犯罪分子改变传统的接触式毒品交易模式,使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虚拟身份进行交易,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多样。
▲浙江省高院公布毒品案件审理情况。图片来源/浙江省高院
在浙江诸暨法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2022年5月至7月,被告人林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使用“绿屋”“真理小奈”等账号在某网络平台直接联系或通过“坦克”“广林”等担保商联系买家,先后10次贩卖大麻共计145克,并以埋包、使用虚拟币结算的方式进行交易。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林某某贩卖大麻,仍先后两次为林某某提供大麻称重、望风等帮助行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林某某贩卖大麻,仍帮助林某某将大麻埋包至公园。案发后,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林某某、邓某某、杨某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八个月、七个月,并处罚金。
而在江苏省如皋市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也存在利用社交平台贩毒的情况。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穆某某通过境外聊天软件推销“上头电子烟油”;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谈好价格,使用购买的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收款,编造寄件人身份和电话号码,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多次向曹某、林某某等7人贩卖含有毒品大麻成分的“上头电子烟油”,销售得款合计人民币5480元。经鉴定,“上头电子烟油”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被告人穆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江苏省高院及浙江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从目前案件办理情况来看,“互联网+物流寄递”的非接触式贩毒活动日益增多,犯罪分子依托网络交易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等商谈交易,通过微信、支付宝、虚拟货币等结算毒资,再利用快递物流寄送毒品形成人货分离、钱毒分付、少量多次的交易模式。网络贩毒、快递贩运的作案手段,使得跨地区贩运甚至跨境走私毒品犯罪增加,毒品的流转和扩散速度加快。
同时,毒品犯罪手段也更加隐蔽。有的通过网络发布销售、订购毒品和制毒物品的信息,使用“Telegram(纸飞机)”“Batchat(蝙蝠)”等匿名加密聊天软件进行联络,使用隐语、暗语洽谈交易,使用比特币、亚马逊币等虚拟货币在线支付。在互联网上物色运毒“马仔”,或通过物流寄递渠道运送毒品,收寄件不用真实姓名,增加了查处犯罪的难度。
医学生制“邮票”毒品,获利100元获刑7个月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江苏和浙江公布的近3年涉毒典型案例中,青少年涉毒案例有所增加,不少贩毒、制毒人员还不满25岁。
2020年10月,浙江省临海市毛某某通过网络聊天工具以700元价格向贩毒人员购买5张“邮票”毒品,通过比特币支付毒资,提供收取快递地址。贩毒人员通知时为某医学院学生的被告人顾某某发货。顾某某使用上线提供的白色粉末、酒精、邮票制造出5张赛洛新“邮票”毒品,并通过快递邮寄至毛某某提供的地址,获利人民币100元。该包裹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重和鉴定,该5张赛洛新“邮票”毒品净重0.14克,并检出赛洛新和4-AC0-DMT成分。顾某某因构成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予以没收。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顾某某出生于2000年,案发时刚满20岁,此前就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办案人员介绍,本案被告人涉案毒品仅0.14克,获利100元。但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作为医学院学生,更应该从医学专业的角度认识到毒品的危害。
在江苏省公布的案例中,也存在青少年吸毒、贩毒的情况。江苏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型毒品种类多、擅伪装、易变化,常以电子烟油、糖果、爆米花食物、奶茶饮料等形态出现。青少年好奇心强、图刺激、爱炫耀,对毒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面对“无害”“不成瘾”等虚假诱惑极易放松警惕,进而沾染毒品。有些新型毒品的研发甚至以青少年群体为主要消费对象,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2020年至2022年,江苏省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2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分别为8.3%、8.4%、18.4%,表明青少年毒品犯罪问题日益突出,需要全社会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