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购买到的米老头台湾风味米酥。(来源:受访者)
信网4月14日讯(见习记者 姜丹宁)“这位顾客分7单购买同一商品还拍视频取证,不像是一般的消费者,更像是职业索赔人。”近日,王先生称自己在超市买到了过期米酥,超市自查后却表示没有查到同一批次的产品,也搞不清过期米酥的来源,怀疑王先生是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人。虽然王先生否认了这一身份,但信网在他的微博中发现数条类似的索赔内容。经调查,“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以各种套路要挟商家赔偿的现象遍布线上线下,他们不仅能够有组织地行动,互相分享产品渠道,甚至还有“老手”总结出了各种索赔技巧收徒教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曾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指出,“牟利性索赔”对于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也需要给予引导和规范,对这种行为予以逐步遏制。
“打假吧”中职业索赔群体寻找合伙人和新手学徒。(来源:网络截图)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拍视频记录购买过程
这段5分22秒的视频是王先生录制的,视频记录了他买到过期米酥的过程。
4月5日上午9时26分,王先生和同伴推着购物车进入超市购物区,他们来到零食货架前,拿起了一包单价为15.5元的米老头台湾风味米酥。米酥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4日,保质期有9个月,到王先生购买时刚好过期1天。除此之外,王先生称自己还买到一袋11.4元的芒果味青团,青团的外包装没有标明生产日期。
之后,王先生拿着这些有问题的产品找到超市服务台的工作人员,要求超市给予赔偿处理。在要求赔偿时,王先生拿出了7张购物小票,每一张只购买了同样的米酥。在这7张小票中,最早的一次购物记录在4月5日上午8时22分,最后一次购物记录在上午9时35分,也就是说王先生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反复购买了这款商品。
超市自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是有权向商家索赔。但按照王先生的说法,他的赔偿要求被超市拒绝了:“我跟超市说青团赔800元,工作人员说青团都有日期,不给处理,而且还把青团抢走了。”
但是当信网联系到超市后,工作人员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我们先进行了自查落实,但是在所有批次的米老头米酥中,都没有查到他所购买的这批,所以我们也不清楚这位顾客是怎么买到的。”
至于王先生提到的“抢夺青团”,工作人员解释称当时他们是同意退货的,所以才把青团留下,并不是“硬抢”,“而且后来我们发现,货架上的青团都有生产日期,唯独他拿的这包没有。而且我们还试了一下,印在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使使劲是能擦掉的。”
“他从进门就开始录像,一看就是个故意索赔的,分单结账也很可能是为了要大额赔偿。明知道过期了为什么还要再买?”面对这场产品过期风波,工作人员也是一肚子委屈,“最近特别频繁碰到这种情况,作为一家大商场,我们如果真的存在这些问题,一定会第一时间处理的。可现在调查落实后我们发现了疑点,本着让顾客满意的态度,我们可以退货退款,但是没法赔偿了。”
当事人微博发布多条各超市维权内容
面对超市的质疑,王先生当即否认了自己职业索赔人的身份,并且称自己是来青岛旅游的游客,目前已经向监管部门投诉。但信网在微博中发现,王先生曾发布数条声称在各大超市买到过期产品,曝光商家要求维权的内容,购物足迹主要分布在青岛、济南、沈阳三市。
2022年12月,王先生在黄岛一家超市购买到过期芒果果酱,又在青岛一超市购买了过期的椒麻鸡丝拌面。而2023年3月以来,王先生则先后在济南盒马鲜生经四路万达广场店、济南银座广场金牛店买到期的果汁、黑蒜、山楂片,均是采取分单结账的形式,维权文案末尾也都附上了自己的联系方式,并艾特大量媒体和执法部门账号。
职业索赔遍布线上线下带徒教学
“‘职业索赔人’往往都会到处买东西,一开口就要好几千的赔偿,如果不给赔偿就会发微博,找各种力量给超市施压,超市害怕就只能和他们谈。”零售业内人士向信网介绍道。在有5.7万用户关注、10.5万篇帖子的百度“打假吧”里,虽然有不小心买到假货后求助的用户,却也有大批“职业索赔人”讨论如何获利,建立一个个索赔群聊,寻找线上线下合伙人集体行动。他们尽力搜寻各个店铺存在的产品漏洞,从几元钱的肥皂到上千元的香水,一旦发现便会亲自尝试一番,成功后向吧友们炫耀自己的“战果”,共享商家信息,让后来者也“有肉吃”。经验丰富的“职业索赔人”甚至总结出了完整的技巧教学,有偿收徒进行索赔指导。
除此之外,他们还衍生出一套业内术语:“上车”由别人带着一起索赔;“车票”便是要付钱作为好处;“吃货”则是仅退款不退货。“‘吃货’要注意这几个要素,找到问题产品链接,按照话术教学向客服套话,收到货拍开箱视频然后找卖家协商,如果卖家拒绝协商,就投诉当地的市场监管局或者食药。”一位“职业索赔人”分享了自己的索赔心得,“如果还是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就要走民事起诉了,一般到了这步,卖家都会主动协商处理。”
是否应为职业索赔人赔偿存争议
虽然王先生拿出了购物小票,但分单结账和拍视频留证的行为确实与一般消费者的购物常态有所区别。那么,如果按照超市所说,若消费者出于牟利的目的索赔,超市究竟该不该赔偿呢?对此,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赔偿争议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前往商家调查取证进货记录等信息,根据具体情况来做出相应的判断。
据了解,当前我国对于牟利性索赔的问题尚未做出明确规范,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曾审理多起类似纠纷案件。其中,有的法院认为,即便是“职业索赔人”,也属于消费者,应当支持维护食品安全相关合法权益;但也有判例综合考虑“职业索赔人”身份等情况,作出了只判决商家退款,驳回消费者要求10倍赔偿的主张的决定。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食品过期案件时认为,“职业索赔人”的出现,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就消费维权司法实践的现状看,“职业索赔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出现夹带商品、调包商品、对商品做手脚等情形,“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故应予以引导和规范,对其牟利性索赔行为予以逐步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