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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全媒体记者 张昌威 通讯员 杨志强

青岛市自今年1月1日开展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养服务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截至5月底,全市共有185名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享受了伤养服务,支付医疗费194万元,获得了工伤人员及其家属的一致好评。试点过程中,也发现在费用结算、职能划分、费用分担和监管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据此,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动态调整政策,优化工作流程,完善管理措施,先后出台了《关于规范我市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养服务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明确我市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养老照护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确保伤养服务试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动态调整措施主要包括三项:

实行限额结算,让伤养服务更科学。对伤养服务基金支付范围规定不明确的政策,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确保每一笔基金支出合法合规。同时,为进一步规范伤养服务机构养老照护服务,对养老照护服务费用实行限额结算管理,按照伤养服务对象护理障碍程度限定伤养服务费用结算标准,防止伤养服务机构过度服务,增加伤养服务对象经济负担。

实行费用共担,让伤养服务更公平。为进一步减轻伤养服务对象的经济负担,协调商业保险公司和伤养服务机构,对伤养服务对象在伤养服务过程发生的养老照护服务费用,由伤养服务对象、伤养服务机构和补充工伤保险承办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称商业保险公司)等三方来共同承担。其中,对已参加基本工伤补充保险的,由伤养服务机构为其缴纳基本工伤补充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分别给予居家、住院伤养服务对象每人每月300元、1000元的补贴;对未参加基本工伤补充保险的,由伤养服务对象和伤养服务机构共同缴纳基本工伤补充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分别给予居家、住院伤养服务对象每人每月200元、800元的补贴。

实行实时监管,让伤养服务更规范。为确保伤养服务试点有序开展,建立工伤医疗专家审核机制,对伤养服务机构制定的个性化伤养服务治疗方案,经市工伤医疗专家审核评估后方可实施伤养服务。建立伤养服务一日清单制度,伤养服务机构每日提供的伤养服务内容、费用和服务满意度,经伤养服务对象签字确认后方可收取费用,否则伤养服务对象可以拒付。实行伤养服务实时数据监管,伤养服务机构为伤养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费用明细等须及时上传数据监管系统,未按时上传的不予结算费用。

工伤职工是需要重点关爱的弱势群体,能否得到有效康复照护关系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今年,青岛市在全国率先打造工伤职工伤养服务新模式,制定出台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养服务办法,推进补充工伤保险与基本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有机衔接,为工伤职工提供高质量康复照护。首批确立4家伤养服务机构,推出以居家伤养服务和住院伤养服务为内容的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养服务试点项目,有效解决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住院难、保障水平低、家庭负担重、厌世情绪大等问题。居家伤养方面,制定实施个性化伤养服务治疗方案,改善其生活条件、提升其生活质量,共149人接受居家伤养服务;住院伤养方面,通过提供酒店式跟进式服务,并配备人工智能、VR游戏等设备进行心理疏导,减轻其家庭经济、照护负担,共36名重度工伤职工接受住院伤养服务。

下一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加强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调查研究,不断完善试点实施方案,优化工作流程,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推进伤养服务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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