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同居期间债务如何处理

同居期间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在于负债一方的举债目的用于是否用于同居双方生产、生活所需。如果是,则应该作为双方共同债务,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例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

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1、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3、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为支付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8、双方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9、其他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三、

我国法律中关于共同债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简单来说,在同居期间,如果是个人的债务,例如是以个人名义所背负的、用于自身生活的债务则由个人负责偿还;但是如果个人名义所借,但是是用来满足双方的生活需要的,则双方一起承担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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