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为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有关规定,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继续按规定上限确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延长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充分体现本市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力度。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上浮20%,即每户每年14400元;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税收扣减定额标准上浮30%,即每人每年7800元。
此外,为进一步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有关规定,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继续按规定上限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延长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保持政策支持力度。其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上浮20%,即每户每年14400元;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税收扣减定额标准上浮50%,即每人每年9000元。(记者 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