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能否通过协议免除?广东一户家庭中,弟弟声称,当初和兄长曾达成口头约定,家里地皮归哥哥,赡养父亲的责任也由哥哥承担。这有法律效力吗?6日,广东省高院公布了这起案件判决结果,法院提醒,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应尽的强制性义务,成年子女通过约定的形式消灭、免除其法定赡养义务的,依法应认定无效。
余某(83岁)与已故妻子育有余甲、余乙、余丙三个子女,余甲是残障人士。余某独自在余乙出资建设的楼房居住。余某60岁时,余乙、余丙口头协商其二人每人每月支付150元生活费给余某。
2011年间,余乙、余丙因建房使用土地问题产生争执,余丙认为父亲偏心将地块给余乙建房,剥夺了其土地权益,故应由余乙负责父亲以后的赡养问题,遂不再按月支付赡养费。自此,余乙开始每月支付余某赡养费300元直至2022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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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余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600元赡养费,并承担其治病时必要的医疗费、护理费。
本案一审庭审中,余丙称其曾与余乙达成“地皮归余乙、赡养责任也归余乙”的口头协议,但余某、余乙均否认。
广东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余丙辩称其与余乙已达成由余乙负责赡养余某的协议,但未能提供任何书面依据,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即使存在余丙所主张的协议,该协议也因约定免除法定赡养义务而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余甲以其与丈夫均为残疾人,无经济收入来源为由,请求不支付赡养费,余某表示同意。
为此,一审判决余乙、余丙每人每月向余某支付600元赡养费,并对余某此后产生的治疗费、医药费在社保、医保报销后剩余个人负担的部分各承担二分之一;余甲每月到余某的现居地探视、陪伴并照看余某的日常生活。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表示,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该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赡养人年龄、身体状况、日常基本生活支出及当地经济水平、各赡养人经济条件等因素,判决各赡养人分别通过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方式承担赡养义务,该处理结果既充分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家庭和谐稳定,又大力弘扬孝老敬亲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法官提醒,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传统美德,更是一种法定的责任和义务。民间普遍存在分家养老、协议养老的情形,但协议赡养并不妨碍父母必要时请求具有赡养义务的赡养人承担法定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本案中,余丙以其与余乙已协商一致免除其赡养义务、其放弃案涉土地权益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即便该协议确实存在,但余某作为一名80多岁高龄的老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其要求三名子女对其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作为子女,不仅应履行经济上供养父母的义务,还应重视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余某独自居住在农村,除了物质需求,更需要家人的陪伴、照看,而两个儿子常年在外地生活,考虑到女儿余甲身有残疾,无经济收入,经余某同意,依法判决免除余甲经济上的供养责任的同时,判令其以照看、陪伴等方式履行赡养义务,体现了对于精神赡养的倡导,让“常回家看看”成为子女的自觉行动。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粤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