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申报、组织实施、验收与命名、动态评估等工作提出指导和支持,以加快推动城市货运配送体系绿色低碳发展。
《管理办法》共有六章二十六条,明确了示范工程创建以城市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创建周期原则上为3年。申报城市原则上应具有一定规模、较好物流基础和政策环境,并明确了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程序、审查要点和评选流程。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授予“全国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称号;未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不再享受示范工程部级相关政策,不得再以示范工程名义开展工作。《管理办法》还建立了自示范工程验收通过获得称号起每3年开展评估的动态评估机制,并对评估流程和具体要求进行规范。
《管理办法》提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部级评审意见,组织辖区内示范工程创建城市修改并正式印发《实施方案》,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在组织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城市过程中,创建城市应每年开展一次自查评估工作,对照《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评打分,并编写示范工程总结报告,报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同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创建城市的跟踪督导和绩效评估,定期开展集中督导,并结合创建城市上报材料,开展实地查验,进一步完善示范工程总结报告,并与本省份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所编制或发布的相关规划、政策文件、标准规范、典型案例、创新成果等材料,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
《管理办法》指出,创建期结束后,已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示范工程,可申请验收。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制定示范工程验收方案和验收考核指标,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示范工程开展验收。验收工作按照“城市自评、省级审核、部级验收”等程序进行。
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从示范城市获得称号次年起,按照“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的原则和“三年一评估”的要求,组织开展示范城市动态评估工作。动态评估期间,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主管部门持续开展跟踪督导工作,组织示范城市开展年度评价工作。(包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