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 5月4日消息,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4月6日印发《新乡市金融助万企制造业融资提升专项行动计划》,为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支持力度,新乡市政府进一步完善了政府性资金存放激励范围,以解决制造业企业资金需求为核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企业贷款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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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支持对象包括市域范围内所有符合银行投放条件的制造业企业。
具体措施包括:
对制造业贷款、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制造业信用贷款匹配政府性资金。具体为对银行机构制造业贷款较上季度净增加额,匹配10%的政府性资金;对银行机构制造业中长期贷款较上季度净增加额,匹配15%的政府性资金;对银行机构制造业信用贷款较上季度净增加额,匹配10%的政府性资金。
对阶段性政策落实情况匹配政府性资金。当前阶段政策落实奖励主要结合争取发改委清单内项目的制造业中长期贷款、设备更新改造贷款,以及营商环境省评提出的需要提升的无还本续贷、绿色信贷等,后期可根据具体政策重点和要求以补充通知形式修改。
具体为:对设备更新贷款给予实际发放额的20%匹配政府性资金;对发改委清单内的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按照实际发放额的10%匹配政府性资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较上季度净增加额,匹配5%的政府性资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较上季度净增加额,匹配2%的政府性资金。
一图读懂:
附:
市级政府性资金存放激励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新乡市经济发展的积极性,结合新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金融局核实认定增加信贷投放的驻新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于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资金以及部门管理的物业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等。
第四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激励包含政府性资金定期存放、账户开立、日常收支调度三种方式。
第五条定期存放。对我市制造业新增贷款并经市金融局核实认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政府性资金定期存放奖励。定期存放采取按季考核,限期兑现办法。市财政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金融局考核认定结果,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期新增贷款额的相应比例,以一年日均额度给予政府性资金定期存放的奖励。
市财政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在收到考核认定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与被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定存协议,并将定存资金划拨到位。存款到期后,金融机构按照约定将存款本金、利息分别足额划回原划出银行账户。
第六条资金调整。激励资金调整先动用到期定存资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物业维修资金、财政资金顺序进行;不足时再动用活期存款,按照财政资金、物业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顺序进行;仍有不足,则提前支取最新定存资金兑现。如多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开设有同类资金账户时,同等条件下,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放的同类政府性资金优先动用调配。
市财政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应科学调配分管政府性资金,对到期定存资金纳入统一调整计划,确保激励政策可持续兑现。
第七条账户开立。根据市金融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市财政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撤销排名后三位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开立的现有账户(上级政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排名顺序,对无同类账户的依次予以增设。
第八条日常收支调度。在政府性资金日常收支核算中,根据市金融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排序,对排名靠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多收少支”的政策支持。
第九条公开公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激励情况,市财政局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净增加贷款投放额、政府性资金存放兑现额、兑现时间、账户开立及撤销情况、日常收支激励资金调度额等。
第十条凝聚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主动做好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市政府工作,按规定履行资金调整责任,不得借故拒绝、拖延应转出款项。
第十一条组织保障。成立资金存放工作专班,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金融局、住建局、医保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等为成员,定期调整资金并研究解决资金落实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激励政策按时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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