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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公开宣判自治区政府原参事房全忠受贿案,房全忠受贿1216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0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至2022年7月,房全忠利用担任同心县委书记、吴忠市委常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自治区教育工委副书记、自治区教育厅党组副书记,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自治区教育工委书记、自治区教育厅党组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公司、个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子女入学、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1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房全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房全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对追缴、退缴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