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崔去世后,妻子张阿姨在整理丈夫遗物时发现,老崔在去世前曾将100万元存款转赠给他的前同事邓女士。张阿姨认为,老崔此举不妥,遂向法院诉请,要求邓女士返还被赠与的100万元。对此,邓女士表示反对。她认为老崔实质在支付她早年的股权补偿款,要求法院驳回张阿姨的诉请。本案将会走向怎样的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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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前转给别人100万元
老崔和张阿姨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老崔因病过世后,张阿姨发现,老崔竟然在过世前的1年,将100万元存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了邓女士。
根据两人的聊天记录,如:“我明天就要离开上海,我思念的你,我们都开始老了,留下回忆和痛苦”等,张阿姨认为,老崔和邓女士之间存在暧昧关系,违背公序良俗。
张阿姨主张,老崔在和张阿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有的巨额资金的行为当属无效,故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邓女士将100万元返还。
邓女士表示,真相并非如此。自2000年起,邓女士就旅居国外,以在国外生活、工作为主,仅在零星时间短暂回国,不存在和老崔交往接触和保持暧昧关系的基础。
“暧昧对象”实为前同事
从邓女士口中,还原了另一个故事。邓女士说,她和老崔实为前同事关系。上世纪九十年代,邓女士追随老崔,一起创建了嘉欣公司(化名)。邓女士在公司中负责财务工作,是最早一批骨干员工。同时,在公司改制时,出资28万元成为了该公司占股5.6%的股东。
后来,在公司股东会议中,邓女士在国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除名。多年来, 邓女士一直在向老崔主张股权补偿款。老崔也曾向邓女士承诺会考虑关照创业骨干和老部下的晚年生活,给予安排。
老崔过世前,在嘉欣公司的财务陪同下,一起到银行办理取款。所取款的账户,虽为老崔个人账户,但也作为处理嘉欣公司的日常业务的账户使用,与公司账户混同。
邓女士认为,考虑公司20年来的估值增长,1998年的28万元,对应获得100万元股权款属于合理范围内。因为邓女士在获得钱款前,并不知道老崔会转给她多少股权款,因此得款后,才会对老崔表达感谢。但这笔钱并不应认定为老崔对邓女士的赠与,而应认定为其早年应享有的股权对价款。
即使这笔钱被认定为赠与,也是老板对骨干员工关照晚年生活的合法赠与行为,其中并无任何欺诈、胁迫、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法院判邓女士返还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老崔向邓女士转账的100万元,是老崔婚后取得,属于老崔和张阿姨的夫妻共同财产。
现无证据表明,老崔在处分涉案款项时,征得了共有人张阿姨的同意。因此,老张对钱款的处置,属于无权处分。
至于邓女士关于欠款为股权转让款的对价这一主张,凭现有证据,法院无法认定。若邓女士认为前述股东大会不合法,可另寻合法途径解决。
综上,张阿姨主张老崔在婚姻存续阶段的赠与行为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可获支持。邓女士需将涉案钱款,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