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的李雪(化名)被公司辞退,遂向对方索赔,但公司称其作为员工“只打卡不上班”,拒绝了赔偿。
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近70万元。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法院审理了这一劳动争议案,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公司赔偿李雪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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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梳理判决书了解到,2021年1月至3月,公司以存在旷工等事由,降低李雪的工资标准;同年3月15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22年,李雪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付赔偿金663468.48元,同时克扣工资14974.46元,未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9406.77元,共索赔近70万元。
公司提交的监控视频显示,李雪“只打卡,不上班”,在上班时间进入公司,打卡后离开,下班后从外部进入公司,打卡后又离开,完全不符合正常的工作作息规律。对此,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其工资。另外,其本人未申请休年假,因此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无需支付年休假工资。
对此,李雪表示,公司提交的监控视频为相关人员私下购买并自行安装,侵犯了她的隐私。监控视频为公司单方面拷贝制作和自行编辑,并间断性截取的座位影像,不能客观真实反映员工在单位上班的全部工作状况,她觉得公司“只打卡不上班”的说法匪夷所思。
公司辩称,2020年12月22日巡查当日,职工告知李雪巡查情况,称“今天公司在岗巡查,你没在,按照公司规定,可能做相关处理。”李雪则回复:“你的领导层级太低、被屏蔽掉,别再骚扰我哈。”之后,公司多次约谈李雪,但其并未到场。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供证据均为单方制作,真实性存疑,无法认定李雪存在旷工事实。
二审法院则认为公司提供的视频能够真实反映客观事实,李雪存在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到岗工作,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天(含)以上的事实。因此公司解除与李雪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已按照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发放,故不存在拖欠李雪2021年3月份工资的事实。另外,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李雪休年休假,或已支付了未休年休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