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据江西法院消息,2018年12月,未婚的邓女士发现颈部淋巴结疼痛肿大,到南昌某三甲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Ⅲ期。进行8周期化疗后,显示盆腔淋巴结仍有肿瘤活性,为进一步控制肿瘤,医院为邓女士行局部放疗。邓女士治疗前月经正常,经放射治疗后便停经,曾咨询该院医生,医生告知做完全部治疗后月经便会恢复正常。因出院后仍未来月经,邓女士前往某妇幼保健院就诊,检验结果为闭经,并被告知因在子宫处做过放疗,导致闭经将无法生育。邓女士多次向医院提起调解及损害赔偿未果后,遂诉至法院。经司法鉴定,邓女士目前遗留双侧卵巢功能完全丧失,为六级伤残,医方为控制肿瘤造成患者损害后果,过错原因力为轻微原因。法院认为,医方为控制肿瘤对邓女士行盆腔部放疗效果较好,但未告知邓女士该诊疗行为可能对女性生殖器官造成的损害,医方过错行为原因力为轻微原因力,酌定被告医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综合认定及考量后,判定医方赔偿邓女士1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