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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河南省医保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三部门印发通知,进一步做好全省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不断提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

通知中明确,河南省城乡居民年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2023年筹资标准为国家规定的每人不低于1020元,其中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为每人不低于64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

在巩固居民医保住院保障水平基础上提升门诊保障水平。

住院方面,居民医保基金对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

门诊方面,一是拓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逐步将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纳入门诊统筹定点范围,实现居民医保对普通门诊费用在基层、县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可按规定支付。二是门诊统筹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次设定,每次50元左右。三是门诊统筹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不同,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内报销比例不低于6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不低于50%,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不低于40%。

优化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生育医疗待遇。

居民医保方面,参保居民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调整为不低于1000元,剖宫产调整为不低于2000元。

职工医保方面,一是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享受包括生育津贴的相应生育保险待遇。二是取消生育待遇限制条件,2022年9月7日及以后生育的,取消凭生育登记服务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附加条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可享受延长产假的生育津贴,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依申请补支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三是合理提高生育医疗费保障水平,各统筹地区可探索推进将职工医保基金按定额支付生育医疗费用调整为按比例支付,并可同步列入医保付费方式改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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