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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买了33公斤生鲜物品从北京寄给住在烟台的父母,结果快递寄了6天才送到,生鲜物品已经重度腐烂。李先生要求快递公司赔偿1万元损失,而快递公司则以李先生未保价为由,只同意按照7倍运费的标准赔偿2000元。记者近日获悉,经西城法院调解,快递公司一次性赔偿李先生5000元,案结事了。

2022年11月,李先生为孝敬父母,购买了重达33公斤的生鲜物品寄回老家。考虑到所寄生鲜物品的特殊性,李先生选择了快递公司的“特快寄送”服务,同时还寄送了一张手机卡。3天后,李先生的家人收到了手机卡的快件,又过了3天才收到了生鲜的包裹,此时,生鲜物品已经重度腐烂。

李先生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完全是快递公司的责任,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1万元。双方协商未果,李先生起诉至西城法院。

在诉讼中,快递公司辩称,李先生没有对货物进行保价,所以最多只能按照7倍运费的标准赔偿2000元。

快递公司想用未保价做“挡箭牌”,但民法典却有一条明确规定。《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同时寄出的、目的地相同的两个快递,手机卡3天送到,更应该注重时效的生鲜货物却寄了6天,快递公司未能就生鲜货物没能与手机卡同时送达给出合理解释。”承办法官韩永飞说,快递公司存在过错,就应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寄件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不能简单适用保价条款。

不过,李先生虽然占理,但提交的证据却有不足。他购买生鲜物品时没有留存凭证,因此没能出示完整的购买生鲜的证据链条,难以证明自己实际损失为1万元。

最终,在法官释明诉讼风险后,双方选择协商解决争议。快递公司参考同类生鲜货物的市场价格,即时赔偿了李先生5000元,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双方再无争议。

韩永飞法官介绍说,快递公司针对普通快递服务收取的费用较为低廉,在此情形下,要求快递公司负担畸高的安全注意义务缺乏合理性。再加上快递运输性质以及有些货物本身的自然特性,寄送过程中难免出现损耗。一旦出现货物丢失、毁损等问题后,快递公司和寄件人往往会陷入货物损失数额如何确定、责任如何划分、能否直接使用保价条款等争议。

为了尽可能避免此类争议,法官建议寄件人要注意留存所寄送物品的价值凭证,并在邮寄物品时主动申明物品价值,对于价值较高及十分重要的物品,合理选择是否进行保价。快递公司也能根据寄件人的申明和保价选择更加合理和保险的快递服务;另一方面,快递公司也应当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寄送时效,并就价值申明、保价等合同条款对寄件人做好提示说明工作,保证不同文化水平和社会阅历的寄件人都能清楚了解条款内容并合理选择寄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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