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律师费60万元包干,两名律师串通,将60万元变成426万余元的巨额律师费,我维权8年总算纠正过来了!”3月16日下午,七旬老人龚某来到位于桂林的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独秀所)要求退还多收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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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1年,龚某委托独秀所代理一系列民间借贷案,《委托合同》约定律师费60万元,没想到经过一场官司后,律师费最后竟变成了426万余元。
3月16日,龚某在桂林独秀律师事务所门口出示再审和终审判决书。
原告帮被告指定律师?
2011年10月,龚某因投资失败,造成向亲友和老乡40余人借贷的约7000万元无法及时归还。为处理好民间借贷纠纷,龚某委托独秀所主任连某代理系列案件,《委托合同》上约定律师费60万元,并先支付了20万元。
龚某说,2013年5月29日,连某从桂林来到成都找到他,说将通过起诉他来解决律师费问题。当时,他已支付律师费47.2万元,还欠12.8万元。
连某要求龚某在一份打印好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内容是由他委托桂林桂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桂山所)律师龙某处理龚某与独秀所律师费的纠纷案。龚某在拿到连某的一份说明后,便在《授权委托书》上签了名,并根据连某写的地址,将该《授权委托书》邮寄给龙某。
2013年6月1日,连某写给龚某的一份说明。
2013年5月20日,独秀所已将龚某起诉至七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龚某支付所欠律师费426万余元。2013年6月9日,法官张某主持调解,独秀所连某和桂山所龙某参加,龙某从未向龚某了解情况,对独秀所的诉请无异议,双方达成被告龚某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26万余元的调解书。
桂山所及律师被批评教育
2013年7月5日,龙某领取了调解书,一直没有交给龚某。直到2015年7月,龚某获知有《(2013)星民初字第724号调解书》。他大吃一惊,原合同约定60万元的律师费,这样一调解就变成了426万余元的巨额律师费。
《(2013)星民初字第724号调解书》。
龚某说,龙某从未向他了解情况,他也没有与桂山所签订代理委托合同,该所也没有向他收取律师费。在起诉时,龙某也未向法院提供最初约定60万元律师费的《委托合同》。于是,龚某开始不断地向相关部门投诉连某和龙某。
2021年4月,龙某在接受公安部门调查时称,龚某是委托一个姓连的律师找到他,然后通过邮件寄了一份授权委托书给他,双方未见面。他认为龚某和连某已就债务问题达成了协议,他所履行的只是一个流程而已。
2021年7月,桂林市司法局答复龚某:经调查,桂山所以及律师龙某确实没有与龚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违反了相关规定,但因违法行为发生在2013年6月,已超过两年处罚时效,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对桂山所以及律师龙某进行批评教育。
桂林市司法局给龚某的答复,桂山所及律师被批评教育。
法院再审撤销解调书
经龚某多方努力,2022年3月20日,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称《(2013)星民初字第72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时法院查明,龚某与龙某两人互不认识,在委托代理案件之前及过程中,两人未见面,亦未进行过任何沟通。龙某作为龚某的代理人,其未向龚某核实债务情况即认可了原告独秀所起诉的全部诉求,有悖常理;增加了独秀所在分配龚某资产的比例,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龙某与龚某不认识,对律师费不存在口头约定或好意施惠的可能,《(2013)星民初字第724号调解书》系恶意串通达成调解内容,故龚某与龙某的委托代理关系无效,达成的调解协议亦无效。
2022年10月25日,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2013)星民初字第724号调解书》,驳回独秀所的诉讼请求。独秀所不服,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3月6日,龚某收到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驳回独秀所上诉,维持原判。3月16日,龚某表示,他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原标题:《60万元变426万元!七旬老人莫名背上巨额律师费,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