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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湖南高院通报了近五年湖南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10件典型案例。其中,李某夫妇与某家政公司、张某侵权责任纠纷案成为典型案例。
该案中,某家政公司的“星级”月嫂在为一名出生8天的新生儿拍嗝时,不慎致婴儿滑落摔到地板上,导致婴儿右顶骨骨折。婴儿父母将月嫂和家政公司起诉后,家政公司认为,其只是中介机构不应担责,但法院认为,家政公司对月嫂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构成共同侵权,分别担责40%和60%。
2020年12月,生产在即的李某夫妇前往某家政公司了解月嫂服务项目,并从四名月嫂中选定“星级”月嫂张某提供月嫂服务。协商一致后,李某夫妇与家政公司签订了《客户雇请需知》《客户雇请中介委托登记表》,约定了服务期限和服务费用。2021年1月11日,李某生育一子,当天月嫂张某开始到李某处提供月嫂服务。1月19日,张某抱着婴儿坐在床上拍嗝时,不慎致婴儿滑落摔到地板上。经诊断,婴儿右顶骨骨折,右侧顶部头皮血肿,住院治疗了6天,花费医疗费4000余元。李某夫妇认为,家政公司和张某提供服务出现重大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认为其受家政公司指派给李某处提供月嫂服务,系职务行为,应由家政公司承担责任。家政公司则认为其与月嫂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或协议,与月嫂之间属于中介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李某夫妇遂将某家政公司和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家政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其在家政公司无需坐班,亦无专门、固定的办公场所,其收入完全由李某夫妇支付。因此,张某与家政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张某作为直接提供月嫂服务的人,在独立看护婴儿的过程中不慎将其摔伤,违反了应尽的直接勤勉、尽责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李某夫妇与家政公司虽然未签订正式合同,但根据李某在家政公司处填写的《客户雇请中介委托登记表》《客户雇请需知》可知,家政公司需对张某提供月嫂服务的资质和实际能力进行审查,具有确保月嫂服务质量,对月嫂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张某服务出现问题,某家政公司亦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遂判决由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某家政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湖南高院认为,近年来,因家政服务引发的纠纷和诉讼越来越多。当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时,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成为认定各方责任的前提。司法实践中,既有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也有属于居间关系,还有如本案一样既非劳动关系,也不是简单的居间关系,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等案件具体情况据实认定。该案在厘清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同时,准确认定家政公司基于合同关系相对方应承担的义务,对双方给予了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