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湖南华鑫美好公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先后从周某处购买贵州茅台白酒共计445瓶,销售金额共计83.81万元。后华鑫公司发现周某销售的茅台疑似假酒遂报警。经认定,上述白酒中86瓶标有“贵州茅台酒”的白酒为假茅台。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3年3月29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判决,傅某远、周某桂、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三年八个月、三年十个月,并分别处罚金。周某桂退缴的违法所得4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后上述判决生效。不过,让华鑫公司疑惑的是,作为报案人,他们的损失该如何挽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华鑫公司请求检方、法院将其列为被害人并将收缴的赃款退还该公司,不过被拒。

▲警方扣押的假茅台。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由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湘0103刑初535号、(2020)湘0103刑初646号判决书将购买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购买者认定为被害人。

6月下旬,华鑫公司向天心区法院包括院长在内等多名负责人邮寄了多份刑事申诉书,请求法院撤销判决,并依法改判。目前,上述材料均已被法院签收。

“这个案子我们很清楚。”7月10日,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助理介绍,已收到了申诉材料,“案件已办结,如果想推翻原判决,可以申请再审,如果想挽回损失,建议民事诉讼”。

公司购买445瓶假茅台报案,3名被告获刑

10日,华鑫公司行政办公室工作人员陈丽告诉上游新闻记者,由于日常接待等需要,他们通过中间人认识了周某,并从2019年6月起通过周某采购茅台酒等。

“一开始,我们通过瓶盖扫码验证真伪,并没有任何怀疑。后来有朋友借我们的酒出去招待,客人反映酒有问题,这样的情况出现过几次。”陈丽说,后来,他们公司有一次招待,饭桌上有一位客人对茅台酒比较懂,他认为是假酒。

陈丽介绍,为慎重起见,他们做过鉴定,结果是假酒,“我们找周某,他不承认是假酒。”

2022年4月19日,华鑫公司报案,当日,长沙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受案,并现场扣押了86瓶茅台酒。

同日,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辨认(鉴定)表结论是:“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今年3月29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下发(2022)湘0103刑初826号判决认定,2018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傅某远先后在长沙租用民房,通过以廉价散装白酒灌装的方式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等品牌白酒,并将假冒的白酒销售给被告人周某桂。经统计,2019年1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傅某远销售假冒白酒的金额共计150.29万元。

▲2023年3月29日,天心区法院判决傅某远、周某桂、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三年八个月、三年十个月,并分别处罚金。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2019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明知被告人周某桂售卖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仍从周某桂处购买假冒贵州茅台等品牌白酒,并销售给华鑫公司。经统计,被告人周某购买假冒贵州茅台白酒共计445瓶,销售金额共计83.81万元。被告人周某非法获利共计26.51万元。后华鑫公司发现被告人周某销售的贵州茅台白酒疑似假冒的白酒遂报警。2022年4月19日,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扣押华鑫公司从被告人周某处购买的86瓶标有“贵州茅台酒”字样的白酒。经认定,上述86瓶标有“贵州茅台酒”字样的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

2022年6月14日,被告人周某桂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周某桂的仓库内起获25瓶标有“贵州茅台酒”字样的白酒、66瓶标有“五粮液”字样的白酒、45瓶标有“国窖1573”字样的白酒;同日,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民警抓获;7月7日,被告人傅某远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认定,在被告人周某桂处起获的上述共计136瓶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桂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0万元。庭审中,被告人傅某远自认其制作并且销售假酒获利约10余万元。

买假公司提交申诉状,承办人称可提起再审申请或民事诉讼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华鑫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请求检方将公司列为被害人,并保障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不过,检方以华鑫公司非被害人为由,未予受理。

上游新闻获取了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湘0103刑初535号、(2020)湘0103刑初646号判决书,案由同样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购买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购买者认定为被害人。

华鑫公司认为,同样的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由相同,作为买到假货的消费者,为何公司不能列为被害人?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华鑫公司委托律师代为申诉。

华鑫公司在这份刑事申诉书中阐述称,经多次与办案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联系,两机关均认为华鑫公司非本案被害人,因此未依法告知其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也拒绝其参与诉讼。

此外, 华鑫公司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认为,自己是被害人。

华鑫公司在申诉中提到,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购买假冒贵州茅台白酒共计445瓶,销售金额共计83.81万元,该购酒数量和销售金额与华鑫公司从周某处购酒数量和酒款数字不符。华鑫公司称,先后14次从被告处购买512瓶“贵州茅台酒”,酒款共计1055650元。一审判决仅认定周某购入假冒茅台白酒445瓶,仍有67瓶假冒茅台白酒未进行认定。华鑫公司作为本案被害人,因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导致其财产权利受损,应当判决其返还。

6月下旬,华鑫公司向天心区法院包括院长在内等多名负责人邮寄了多份刑事申诉书,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7月10日,天心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罗庭长助理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他们已经将签收的材料转给了案件承办法官,“这个案件不归刑庭管,是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现在叫创谷法庭。”

承办该案的法官助理介绍:“案件已办结,如果想推翻原判决,可以申请再审,如果想挽回损失,建议民事诉讼。”

10日下午,华鑫公司委托律师再次向天心区法院立案庭递交了申诉材料,目前,他们正等待法院进一步答复。

上游新闻记者 萧鹏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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