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本应和谐相处,王某却因装修时增设外开纱窗门导致公共通道狭窄,影响邻居通行安全产生矛盾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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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邻居增设外开纱窗门引起的相邻权纠纷案件,请看本期案例。
原告王某某、刘某和被告王某同住株洲市天元区某小区,是同楼层“门对门”的业主,原告的入户门设计为外开门,被告的是内开门,两家共用一条过道(宽约145cm)。
现场图
被告装修时,曾告知原告会更改入户门,但并未具体说明会额外增加一扇外开纱窗门(宽约90cm)。事后原告发现,被告纱窗门打开时,自己再开门会出现“门打门”的情况,而且必须将被告的纱窗门完全关闭才能通行。对此,原告十分担忧,认为被告增设纱窗门的行为影响其通行便利,且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入户大门呈垂直对面状态,原告通行必然经过被告家门前共用的公共通道,但被告王某增设的外开纱窗门,显然妨碍了原告的出行,存在安全隐患,对原告使用其房屋造成了影响,王某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之间在行使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排水、通行等行为而相互间给与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发生“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各方应当秉持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精神,互谅互让、相互容忍,这样才能够让生活得到许多便利。但如果一方超越权利边界,给相邻方造成生活不便或严重影响,超出了容忍义务的范围,则构成侵权。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王某所有的房屋,在开发商交付时,房门为朝内开,现其自行增设一扇外开纱窗门,需征得相邻业主的同意。本案中,原、被告两家门对门、楼道较窄,王某增设外开纱窗门,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王某虽有告知会更改入户门,但没有具体说明会增设外开纱窗门,且原告在发现王某增设外开纱窗门后,即表示不同意。
据此,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自行拆除外开纱窗门,以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涉案楼层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