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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全媒体记者 郭振亮
近日,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了青建罚﹝2022﹞第103号关于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的案件,案件显示主要违法事实为检查发现,由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四流南路245号地块1.1期三标段,施工现场存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电缆线拖地且未采取保护措施、电工巡检记录滞后、高处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等安全隐患(详见《隐患整改通知书》NO.0001143)的违法行为。
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2018年1月2日施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处贰万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