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3月22日讯(记者 顾青青) 工作单位在保险公司给员工投了人身保险,员工发生意外骨折受伤后,保险公司却以伤者非工作单位员工拒绝赔付。无奈之下,伤者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过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保险青岛分公司)被判赔付投保人冷某某4万元意外医疗保额,住院津贴3280元。
2020年4月8日,青岛某传媒有限公司给冷某某等人在平安养老保险青岛分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青岛智慧套餐。同年7月,冷某某不慎从高处跌落,经确诊为“左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花费医药费2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冷某某及时通知平安养老保险青岛分公司,出院后提出理赔申请。
但令人不解的是,2020年10月9日平安养老保险青岛分公司以“被保险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就业单位”为由拒绝给冷某某付保险金。
信网了解到,平安养老保险青岛分公司拒赔的原因是经该公司调查,冷某某非该公司员工,二者之间没有保险利益。按照保险条款明确载明“被保险人必须是投保人的成员”,因此平安养老保险青岛分公司认为不承担保险责任。
那么冷某某到底是否是该公司的员工?双方就此问题在法庭上提交了证据。其中包含冷某某与该公司劳动用工合同一份,投保的《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原件、该公司4月至7月工资发放表与记账凭证等、平安养老保险青岛分公司与冷某某的录音文件等。值得一提的是,这份录音内容为冷某某向保险公司员工称工作单位为石子厂,并非该公司员工。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向平安养老保险青岛分公司投保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保险人姓名,其中冷某某包含在被保险人名单中。
而根据录音文件,冷某某作为外地人,与平安养老保险青岛分公司工作人员交流存在一定障碍,且其打工目的仅为获取劳务费,不清楚用工单位的具体名称符合常理,不能仅仅凭此认定为其不是该公司员工。且根据该公司向法庭提交的与冷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给冷某某发放工资的工资发放单,因此,法院认为,冷某某确实为宸仪公司员工,平安养老保险青岛分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
综上,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平安养老保险青岛分公司支付冷某某保险赔偿金4万元;住院津贴3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