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傅琳琳
近日,市南法院审结了原告韩某与被告尤某、被告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是雇员在从事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雇主不认可雇佣关系且意图通过注销店面逃避责任的典型案例。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调取当事人及证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借助天眼查询雇主店名及联系方式,结合电话询问等多种方式与雇主取得联系,追加雇主为本案被告,最后依法判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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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尤某按照雇主高某的指示驾驶二轮机动车到饭店送货,途中不慎将原告韩某撞倒,致原告受伤,原告韩某起诉被告尤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被告尤某称受雇主高某指派送货,交通事故是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应当由雇主高某承担。被告尤某还提供了他与高某的两次微信转账记录,尤某称这些是工资。证人李某、张某说高某是被告尤某的老板,尤某驾驶高某的车辆在送货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高某还要给尤某买机票让他离开青岛。
庭后,法官通过调取原被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发现,被告尤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称:“……随后我老板娘、伤者对象都来到了事故现场,在现场拨打了122电话报案,我老板娘到了现场之后让我先去把货物送到商家……老板娘说这个事情她负责,有什么事找老板娘就行。”原告韩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称:“……之后二轮车司机的雇主也来到了现场,一直要求二轮车司机离开现场继续完成他的工作……事故发生至我们离开现场之后,二轮车驾驶员从未露面也未打过电话进行沟通,他的女雇主和一位男性去过医院与我们进行过沟通。”此外,法官借助天眼查询发现,高某在事故发生后不久便将店面注销不再经营。经法院释明,原告韩某申请追加高某为本案被告。庭审中,高某声称此次交通事故中尤某驾驶的车辆与其无关,尤某与其也没有任何关系。
裁判结果
市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高某支付原告韩某医疗费等14万余元。高某不服判决,上诉至青岛中院,青岛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案件说理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在诉讼证明过程中,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形成内心确信。若证据链条完整且能够相互佐证,证据体系完善,使法官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事实存在。
本案中,被告尤某和原告韩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内容基本一致,均有“事发后尤某的女雇主到达现场,要求尤某继续工作”的陈述;两位证人李某、张某在出庭作证时,均有高某系尤某雇主的陈述;原告韩某提供到达事故现场女雇主电话号码与尤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中显示号码一致;结合尤某提交的高某向其微信转账的记录,能够确认高某系尤某雇主,且尤某在从事雇佣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