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

4月29日,证监会表示,为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的监管工作,正式发布《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内容方面,《意见》主要包括明确基本原则、强化退市程序衔接、优化持续监管制度、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完善监管体制五个方面。

具体而言,基本原则方面,一是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退市制度各环节衔接,突出退市板块市场功能定位。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实施分类监管,切实提升监管效能,推动退市公司规范发展。三是坚持风险导向,强化底线思维,进一步健全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四是坚持协同配合,形成各方合力,提高整体监管效能。

化退市程序衔接方面。一是畅通交易所退出机制,优化主办券商承接安排,完善激励机制,压实保荐机构责任,推动退市公司平稳、顺畅退出交易所市场。二是简化确权登记程序,精简办理材料,加强数据共享,推动线上办理,降低市场主体负担。三是优化退市板块挂牌流程,在主办券商协助退市公司办理挂牌手续的基础上,退市公司直接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同时明确过渡期间信息披露衔接安排,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退市公司持续监管方面。一是建立与退市公司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安排,尊重公司自治,平衡企业规范成本。二是结合退市公司经营现状和规范水平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升监管适应性;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重新上市或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方面,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设置与退市公司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投资者准入要求,强化投资者教育和投资风险警示,引导投资者理性买卖退市公司股票。二是稳步推动市场风险出清,引导质地较差的退市公司通过破产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退市板块。

完善退市公司监管体制。一是构建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落实派出机构属地监管,突出交易场所主体责任,强化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形成退市公司监管合力。二是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风险事项,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配合做好纠纷处置和维稳工作。

此外,《意见》明确,适用范围为沪深交易所各板块退市的公司,以及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退市后直接转入退市板块的公司。此外,在退市板块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安排,参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证监会表示,虽然2013年以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逐步形成主办券商督导、股票分类转让等退市公司挂牌交易和持续监管制度,实践中运行较为平稳。

“但是,随着退市公司数量大幅增加,退市公司监管压力逐步增大,部分制度安排已无法适应当前新的监管形势,实践中一些问题逐步凸显:一是退市程序衔接不畅,公司从交易所摘牌后到退市板块挂牌耗时较长;二是部分监管要求脱离实际,与退市公司生产经营现状不匹配,监管针对性不强;三是风险防范与处置机制有待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证监会表示。

证监会指出,截至2021年底,退市板块挂牌退市公司数量已由2013年的45家增长到83家。

因此,证监会表示,按照注册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保障常态化退市的顺利实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安排。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全国股转公司等单位持续完善有关的自律规则,切实发挥退市板块制度功能,保护投资者基本权利,确保退市制度平稳实施,推动形成“有进有出,能进能出”的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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