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省职业病鉴定机构管理,规范职业病鉴定工作,日前,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河北省职业病鉴定管理规定》明确,职业病鉴定由设区市级、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鉴定机构申请首次鉴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鉴定机构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当事人提出职业病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据介绍,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双方当事人《职业病诊断鉴定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职业病诊断鉴定补充资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资料。
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应当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或其委托的鉴定机构从鉴定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取的专家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诊断鉴定委员会人数为五人及以上的单数,并抽取候补鉴定专家5-10名,其中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占半数以上。(张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