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用作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用作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以抵押等方式流转,但是以抵押方式流转具有一定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履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如何办理
1.按试点地区规定,在试点地区农业主管部门或试点地区政府授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办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
一般需要用到的材料有:
(1)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基本资料;
(3)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农经局确认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流转租金缴纳证明;
(5)抵押物所在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6)抵押人对地上定着物一并抵押及同意处理抵押物的承诺;
(7)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
(8)从事水面养殖经营的须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批准文件或证书;
(9)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受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对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权属进行审核、公示。
3.登记无异议的按合同规定的时限下发贷款。
4.抵押人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三、
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条件
抵押条件要具备: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合规的农村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要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相关手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3.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场、林场、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
4.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或渔业、林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