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欺诈认定包括哪些
欺诈认定包括以下:
1.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
2.客观上行为人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事实而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
3.被欺诈人因欺诈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二、
价格欺诈的认定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三、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