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确定,两个地方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由当事人二选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交通事故管辖权异议如何提起
诉讼当事人(仅限于原告与被告)认为受诉法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的,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找法网提醒您,如果受诉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确实没有管辖权的话,受诉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如果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仍认为自己有管辖权的话,可以驳回当事人的异议申请。当事人对于受诉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三、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起诉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起诉,应自事故发生后三年内,带本人身份证、起诉书及副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向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