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占有权可与所有权分离吗
占有权可与所有权分离,在通常情况下,资产一般为所有人占有,即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一;但在特定条件下,占有权也可与所有权分离,形成为非所有人享有的独立的权利。
二、
所有权结构有哪些
所有权结构就是股权结构。公司的所有者就是公司股东,即公司出资者。公司成立后,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是指股东所持股份之间的比例关系。
企业所有权安排的不同会对企业的经营绩效产生直接的影响。虽然企业所有权安排在各种时期的表现形态各异,然而大致来讲,它又遵循一种历史与逻辑的发展演变历程,即在市场当中各要素相对价值的对比与权衡会使企业产生不同的所有权安排。
三、
所有权的内容有哪些
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发生和消灭,以及所有权主体的变更,即一方取得,一方丧失。这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确认财产归属的重要规范。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最初发生。它不是所有权主体的变更和取代,不须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或依据。通常的原始取得有:
(一)先占。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而占有无主的动产。在资产阶级民法上,一般规定先占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而在中国,所有权不明的财产应属国家所有,一般不发生先占问题。
(二)加工。指未经同意,加人工于他人所有的动产,使之成为新的动产。有的国家规定因此而能取得所有权。
(三)附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虽能辨认原物,但已不可分离,或者强行分离所费过大的这类法律事实。附合可分为不动产上的附合和动产上的附合。前者应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并支付偿金。后者应由各所有人按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
(四)混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或虽能识别、分离而所费过大的这类法律事实。混合只发生在动产之间,如液体物的混合,颗粒固体物的混合等。
(五)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包括加工在内。
(六)天然孳息。指由于物的自然性能孳生出来的收益,如树生果、鸡生蛋、奶牛分泌牛奶等。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所有权主体的变更,新所有人继原所有人而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必须以原所有人的权利作为前提和依据,是从原所有人传来的,因此也称传来取得。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有:买卖、互易、赠与、消费借贷、继承等。
所有权的丧失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所有物本身的消灭,所有权的转让,所有物的抛弃,国家依法征用、征购或收归国有,法院判决没收等,都能导致所有人丧失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