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哪些保证担保合同会无效

(一)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

(二)主债权人一方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传统,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

(三)国际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二、

保证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保证合同生效条件:1、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林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等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3、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三、

新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概念及分类有哪些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债务的协议,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分类。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称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主债务的种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是何种类型的债务,是给付金钱债务、交付货物债务,还是付出劳务的债务。主合同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标的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和保证人有着直接的关系。

(三)保证的方式

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比一般保证的责任大,因此,保证的方式是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问题,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对保证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人对哪些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明确是对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以及全部,还是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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