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反担保合同的特殊性质
反担保又称求偿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承诺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进行清偿。民法典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虽然规定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但并不必然意味着反担保只能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亦可作为反担保人。
二、
反担保合同设立的条件
反担保合同设立的条件如下:
(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
(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三、
反担保合同必须三方签字么
一般情况下,反担保合同是需要两方进行签字的,如果在反担保合同中出现了第三方,当然也需要第三方进行签字盖章具体多少人签字盖章,还需要根据反担保合同的内容进行决定。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