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担保和反担保的区别

本担保和反担保的区别:

1.被担保的债权不同。

本担保所担保的是主债权,而反担保所担保的是担保人的追偿权,即附延缓条件的未来债权。

2.当事人不同。

在本担保中,当事人双方为主债权的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或第三人,担保权人为主债权人。而在反担保中,担保权人不能是主债权的债权人,而是本担保中的担保人,并且该担保人不能是主债务人,只能是第三人。

3.担保人的责任性质不同。

本担保与主债权关系为主从关系,担保人须于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本担保责任;而反担保是从属于本担保的,而不从属于主债权,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向担保人履行偿还义务时,才发生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4.适用范围不同。

本担保既是法定的,又可以是约定的,并且本担保的方式多种多样,适用范围较广;而反担保只能是约定的,而不能是法定的,并且并非只要有担保的存在就可以设定反担保。留置权和定金不能为反担保的方式。

二、

反担保的作用是怎样的

反担保的作用是:

1.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

2.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

3.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三、

反担保与担保的关系是什么

二者的关系为,反担保是以担保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担保关系不能效存在,反担保关系也就不能有效存在。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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