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侵权的特征
1、侵权内容的散播具有更广泛性
这是由互联网的性质决定的。通常情况下,上载到互联网上的信息在几秒钟之内就能传遍世界每一个角落。一个人的侵权言论通过网络可以轻易地传到其他地区甚至是其他国家,与其他侵权方式相比网络侵权的可控性很小。
2、侵权的危害后果相对不确定性
比起传统媒体,网络传播的范围难以判断,并且难以确定接触侵权信息的人数。虽然有些网站有访问人数的统计,但是并非每一个访问者都访问过侵权信息,因此准确判断传播范围和损害程度几乎是不可能的。
3、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者更加难以界定
责任者除了侵权言论的发布者,也可能还有网站的经营者,网站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直是有争议的。世界各国法律界都在积极立法,寻求完善的解决方式。
二、网络侵权行为的救济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 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