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追索权行使形式要件
1.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
2.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
3.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
票据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主要包括:
1.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2.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3.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三、
再追索权的期限
再追索权的期限是三个月。按相关法律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不行使杜撰权利的,票据权利因不行使而消灭。再追索权 又称“代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票款后,对其前手当事人所享有再行追索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