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区别

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区别如下:

票据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

对于再追索权的行使来说,其实质要件是被追索人履行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了票据债务,并依法收回原汇票,从而使自己重新具有了持票人的地位。

持票人获得追索权便会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效力。追索权的效力从人和物的关系看可分为对人之效力和对物之效力;就对人的效力而言产生连带追索发票人、承兑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持票人可进行选择追索、变更追索清偿人清偿后取得代位追索权并且按追索权行使的顺序可以分为第一次追索权的效力和再追索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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