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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实际分配红利与否,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公司有可资分配的利润,二是有公司的利润分配决议类文件。 需进一步说明的是,通过公司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必须经全体股东约定,而不得采取多数决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