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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广东新闻12月15日电 (朱族英 覃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5日发布消息称,近日,该院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控廉政风险,保护市场主体合理预期,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据悉,《暂行办法》明确,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协商一致方式指定、随机方式指定、推荐方式指定、竞争方式指定与指定清算组的方式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确定管理人人选,且不违反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优先指定该人选为管理人;除采取协商一致方式指定管理人外,其他破产案件一般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适用快审方式审理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摇珠加轮候的方式批量随机指定管理人。
同时,《暂行办法》规定,债权人向管理人申请查阅参与破产程序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以及管理人履职信息的,管理人应当以便利方式提供;债权人认为管理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当履职行为的,可以通过管理人平台反映情况和诉求;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并推荐新的管理人人选。
此外,《暂行办法》还确定了对管理人的各类惩戒措施。管理人存在违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管理人采取扣除管理人报酬、警告、暂停管理人指定资格、降低管理人名册等级、将管理人从名册中除名等惩戒措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