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吵翻了!日前,一条“教师请病假25年退休前编制消失”的新闻又冲到了热搜第一,黑龙江佳木斯某中学教师姚某在病假请了25年后办理退休发现其编制“消失”,经诉讼、信访无果。不少网友在这次讨论中压倒性地站在学校一边,跟帖要求“把25年没上的课补上”的有之,感叹“竟然可以请病假25年”。
病假一请就是25年,确实离了个大谱,网友群起感慨的,更多是这个“优渥”的待遇,以及从“看看人家”发出的某种不平。但其实具体到这个事儿本身,热搜关键词“教师请病假25年退休前编制消失”所概括的内容可能有不少元素起码至今还存疑。
比如病假的具体年限以及编制存续情况,热搜关键词呈现的其实只是一方说法,在当地教育部门的调查中,姚老师在病假七年后即已被取消编制和工资。只不过在当事人的说法里,被停发工资的原因,则是财务所言之“休病假不能发工资”……一桩陈年往事,因为涉及退休待遇的问题才被重新扯出来。
就事论事地看,作为1983年参加工作的中学教师,在工作十多年后的1997年因病请假,其病假待遇、工资发放情况,当然有彼时的相关规定做依据。即便对照目前事业单位对职工病假管理的具体做法,对病假超过6个月、工作年限满10年的情况,也有“基本工资按80%计发”的规定。具体到此番争议,涉事学校其实在职工姚某病假七年后停发了工资,而且还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取消了其编制,只是学校是否按照彼时有关部门的“责成”,向当事人履行了告知程序?
如果必要的催告确实存在,且有文本记录,当事人现在便无法矢口否认对此知情,而且从涉事单位(2012年姚某原单位被合并到佳木斯第二十中学)2021年“在废弃学生档案中找到她的人事档案”,并建议其“把人事档案转到市人才中心”的细节,恐怕也让人对二十多年前的那个必要的告知程序是否真的履行存有疑问。从2000年当地出台相关政策到2004年学校管理权移交,当事人被停发工资的2002年,学校财务所言“休病假不能发工资”,与有关部门“责成”学校告知当事人领取人事档案,其中的时间线究竟是怎样的?如果二十年前确实履行了告知义务,当事人即便有不服,也会有基本的申诉流程可以走,否则当事学校、具体办事人员恐怕也难脱失职嫌疑。
一桩陈年旧事的来龙去脉,或许一下子没那么容易理清楚,其一旦冲上热搜成为网友热议焦点,不少人可能会简单依据几个关键词就判断是非对错,但详细了解哪怕仅是目前所能呈现出的信息就可以发现,一边倒地站队往往失之偏颇。
不少网络热议因戳中网络情绪而热,但公共讨论则切忌全程都只是情绪化表达,甚至吵到最后,引发讨论的个案是非都还模糊一片。越是复杂久远的个案,就越是需要冷静地全面了解事件原委,再谨慎表达意见。对个案纠纷双方而言,拿出证据为自己的立场、判断提供支撑必不可少。对围观网友来说,全面了解双方出示的证据材料再下结论可能才更为稳妥。
个案处理当然不能“按闹分配”,但也要遵循基本的举证责任规则,用证据说话,才能让事实脉络清晰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