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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7日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公开审理一起采购碳排放配额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北京某环保公司向四川某发电公司支付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款289万余元及利息。据悉,该案是北京市首例碳排放配额交易案件。

据介绍,2021年12月14日,四川某发电公司就采购碳排放配额发布比选公告。当日,北京某环保公司向其发送《报价表》并载明交易配额数量、单价、交割时间及违约责任等,称提供碳排放配额46万吨,含税单价44.7元/吨。并在《报价表》后附“拥有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持有证明”,同时承诺“若我司无法完成上述承诺,贵司可在市场上按商业合理的方式购买与合同交易标的等量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如有差价,应由我司补足”。次日,四川某发电公司向北京某环保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确定北京某环保公司为中标人。

2021年12月22日,北京某环保公司致函四川某发电公司称,因存在市场交易实际困难,提出补充协议或解除中标合约等。四川某发电公司表示,获知北京某环保公司拒绝履约后,为保证生产经营正常开展,其立即与某石化公司联系,因时间紧迫,四川某发电公司基本没有进一步议价余地,最终按含税单价51元/吨另行购买相应配额,双方已于2021年12月23日交易完毕。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在碳排放配额交易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结合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判定,北京某环保公司报送《报价表》等行为,应属双方之间正常的交易行为,是双方真实性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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